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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执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03-04-25 16:23:0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执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贾春旺检察长最近为此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两个若干意见的制定下发,是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因此,检察机关同样要在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上下工夫。”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意见和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和办案能力,促进公诉工作发展。近年来,针对司法实际工作中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地方注重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还尝试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上述文件。这是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公诉方式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但是,目前各地在开展这两项工作上发展还很不平衡。有的地方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低,有些案件本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没有适用;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是否可以简化审理,有的地方观望徘徊,已进行试点的地方,在具体作法也不尽一致。因此,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首先要提高认识。要看到做好这两项工作,既对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水平、出庭应变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公诉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挑战与机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自觉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要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把这两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公诉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提高公诉部门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两个意见进行审理;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两个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条件具备的检察院,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案件的建议权和同意权交由主诉检察官行使。对贯彻执行两个意见中遇到的问题,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提出解决意见,并及时报我厅。对于未实行过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地方,可以先试点,再逐步推行。切忌“一刀切”、简单化的作法,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


二、坚持依法推进公诉改革的原则,体现法制统一。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将促进一系列公诉改革措施的出台。公诉方式改革要在宪法原则和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对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改革措施都不得突破。那种主张只要是改革,就应该完全摆脱现行法律的束缚、任意进行尝试的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依法创新的关系。在遵循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法律不明确的,或者依法可以改进的问题,可以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实现立法宗旨的新形式、新措施和新途径。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适当简化审理,并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内对审理方式的适当运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非必经程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对所有问题都要进行辩论,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当然,对于现行法律有待完善之处,也可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探索,进而提出立法建议,但不能用于办案。


三、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制定两个意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刑事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两个意见在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设计上十分注意质量与效率的统筹兼顾。在贯彻执行时,一定要切实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建立规范完整的办案流程,将质量与效率作为评判公诉工作的一个基本标准,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对于适用两个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坚持审查起诉规则和证据标准,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防错防漏。起诉书的内容不能简化,应当详细、具体、明确写明案件事实。其中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证据目录要列明主要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这是保证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进行简化审理的客观基础。对最终因被告人不同意而不能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案件的,不能将之指责为认罪态度不好。


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诉讼人权。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办案时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也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社会十分关注。为此,两个意见专门赋予了被告人两项诉讼权利:一是对是否适用两个意见审理案件的选择权。对于被告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决定适用。这种规定从程序上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通过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二是获得从轻处罚的权利,即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案情提出从轻处罚的具体量刑建议。在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时,应当充分注意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是在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充分行使的前提下,减掉不必要的内容,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决不能单纯为了提高效率而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充分保障。同时,也应注意依法保护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保证这项改革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五、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贯彻执行两个意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不能因片面强调诉讼效率而出现随意违反取舍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从此前个别地方适用简易程序和开展简化审理试点工作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为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降低了对案件事实、证据规格的要求;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公诉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当派员出庭。要研究和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加以推广。要注意认真审查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判决结果是否准确,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提出抗诉的意见,拓宽监督渠道,发现执法不公的问题;主动跟踪、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法院沟通,协商解决。特别是要重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不能因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一律不再出庭。必要时,也可以派员旁听案件的审理。


六、积极、稳妥开展庭前证据展示的试点工作,为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明确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意见的工作制度”列入今年工作计划,并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开展这项刑事诉讼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力争尽快出台。实践表明,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促进控辩双方的对事实、证据意见的交流;可以促使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提高庭审质量,促进诉讼公正。另外,还可以防止因要求中断庭审去核实有关证据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序,提高诉讼效率。这与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诉讼目的是一致的,也为确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无异议证据范围提供了条件,使简化审理得以顺利进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的试点,进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日趋完善。
各地执行两个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年底前向我厅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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