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心宇 严选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1-12-09
涉嫌犯罪的单位变更后怎么办?
对于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进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其主体资格呢?
对于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的单位而言,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会注明已并入的新单位名称。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数额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对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单位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关于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以个人犯罪论处。此外,属于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况还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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