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2-06-05
案件简要:认识的一个老板娘介绍卖淫,卖淫钱没有收到,只提供了一个卖淫场所而已,会不会判刑?
庭立方解答: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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