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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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