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那么,如何认定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呢?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些情形一旦出现,即不再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当然就不能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8、21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9条第(一)、(三)、(四)、(五)项;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一)、(三)、(四)、(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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