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根据,我国立法确定了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没有赋予其上诉权,而是仅仅赋予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只能通过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获得救济,由于是否抗诉取决于人民检察院对原审判决的认识,因此在法律上被害人的抗诉请求并不必然启动第二审程序。不仅如此,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还有其特殊之处,一是抗诉请求只能针对原审判决,不能针对原审裁定;二是请求抗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而不是10日内。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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