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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由法院决定,也可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其中,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如果执行主体是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执行主体是看守所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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