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13
庭立方:新仅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没有具体规定三机关应当什么时候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起材料,或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相应未成年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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