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四十一条 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和对先行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这样规定是考虑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是实行关押的剥夺人身自由,而管制则是不实行关押的限制人身自由,因此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是合理的。这里规定的“先行羁押”是指判决开始执行以前,针对被判处刑罚的同一行为而实行的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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