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2-08-30
庭立方:根据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公款;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救、抢险、防汛、优抚、持贫、移民、救济款物。(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款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4)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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