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03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三十七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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