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走私两次以上未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其走私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理过,不管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就不属于未经处理之列(错误处理的除外)。根据本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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