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2-09-06
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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