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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及处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后果严重的”,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一是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国家特别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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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后果严重的”,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一是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国家特别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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