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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罚

发布时间:2012-09-2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本款根据情节轻重,对本款规定之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有包庇、纵容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5.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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