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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驾驶罪判定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06-21 11:38:11

深圳市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标准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
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量刑起点在一个月至二个月内拘役幅度内确定;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追逐竞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至十五日的刑期。
(3)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4)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5)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的10%或者每增加2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6)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达到10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7)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8)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9)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隆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在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0)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者损失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载质量50%以上的,每增加核裁质量的1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12)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9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10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且超过40公里/小时的,时速每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的刑期。
(1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实践操作,建议联系律师了解详情。危险驾驶罪的处罚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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