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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0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诉讼文书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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