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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发布时间:2013-01-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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