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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做些什么?

发布时间:2013-01-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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