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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3-01-1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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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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