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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发布时间:2013-01-2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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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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