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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