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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