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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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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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