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少或者免除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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