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1-2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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