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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