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3-04-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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