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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3-04-23 08:09:15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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