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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4 06:56:19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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