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4-2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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