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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发布时间:2013-04-2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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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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