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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03

 

自首 单位自首
附录: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在认定犯罪单位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2.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3.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定单位自首成立后,如何对犯罪单位适用自首的这一规定呢?我们认为,由于《刑法》 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只设置了单一的不确定的罚金刑作为法定刑,而非像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规定有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单位,在决定其应处的罚金刑时,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如何减轻处罚的问题,一般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案例第151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一15页‘执笔:刘树德;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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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在认定犯罪单位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单位犯罪是经由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单位又经由集体研究决定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或者单位经集体决定委派其他自然人去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认定单位的自首。在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的情况下,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只要能认同单位自首意志,随时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均可同时认定为个人自首。
2.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由于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自行自首,虽可以代表单位意志以及其个人意志,但并不能代表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的意志,所以其他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如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人,则不能认定他们的个人自首。
3.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自行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系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同样,不具有代表单位意志身份的或未参与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举报单位犯罪的,也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认定单位自首成立后,如何对犯罪单位适用自首的这一规定呢?我们认为,由于《刑法》 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只设置了单一的不确定的罚金刑作为法定刑,而非像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规定有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对构成自首的犯罪单位,在决定其应处的罚金刑时,不存在在法定刑以下如何减轻处罚的问题,一般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案例第151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一15页‘执笔:刘树德;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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