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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06

 

爆炸罪间接故意 过失爆炸罪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于光平爆炸案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是于光平直接拉响了手榴弹,不能认定其是出于直接故意。其持手榴弹的目的是吓唬闯入自家院中的人,但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于光平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因此,对于光平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4辑(总第4辑,案例第24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一5页。执笔:钟宣;审编: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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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是于光平直接拉响了手榴弹,不能认定其是出于直接故意。其持手榴弹的目的是吓唬闯入自家院中的人,但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于光平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因此,对于光平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4辑(总第4辑,案例第24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一5页。执笔:钟宣;审编:高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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