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刀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扎某参与刀某组织的犯罪活动,被检察机关起诉,本案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被省高院发挥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到省高院。
二、办案过程
卓安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本案三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援助指派后,本所律师认真阅卷积极准备,远赴康定参加庭审。其中陈武律师代理的扎某故意伤害罪由原审12年改判为10年。
三、辩护思路
原审被告人扎某的辩护人提出“在抢劫枪支案件中扎某应当为,杀人情节只有两人的供述,证据不充分,故提出故意伤害案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二审最终判处故意伤害罪十年,抢劫枪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二审减轻为十年。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专业的,不仅在辩护技巧上至关重要,如何担起“辩护人”应有的责任更是攸关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应当注意量刑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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