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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中“特别残忍手段”——扎某涉嫌抢劫枪支、故意伤害一案

发布时间:2014-12-29 00:00:00 浏览:5916次 案例二维码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中“特别残忍手段”——扎某涉嫌抢劫枪支、故意伤害一案

案件编号:法律援助

关键词:抢劫枪支、故意伤害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一、【案情简述】

检察院指控刀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扎某参与刀某组织的犯罪活动,被检察机关起诉,本案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被省高院发挥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到省高院。

二、【辩护思路】

针对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和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不应判处死刑,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关于抢劫枪支一案:1、一审未区分刀某和扎在抢劫枪支案件的主从地位是错误的,并因此导致量刑畸重,根据本案情况扎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2、 在抢劫枪支案件过程中杀害益的证据仅仅有两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该情节,因此不能以杀死了益西多吉这个情节加重扎抢劫枪支罪的量刑。

关于故意伤害一案:1、一审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条款加重扎的刑期判处十二年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2、 一审虽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但量刑完全没有体现。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二审最终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年,抢劫枪支罪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从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二审减轻为十年。

四、【办案随笔】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量刑应当是三到十年期间,只有在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才量刑在十年以上。特别残忍手段具体如何认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特别残忍手段一般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毁人容貌、挖人挖眼、割人耳鼻等有违伦理道德损害他人行为。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是不符合这一个情节的。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量刑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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