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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06

 

关键词 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罪 犯罪后果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以交通设施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本罪与此种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者交通设施的附属部件;
2.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焚毁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毁损或者交通设施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一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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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以交通设施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本罪与此种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者交通设施的附属部件;
2.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焚毁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毁损或者交通设施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0一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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