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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5-06

 

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罪 想象竞合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以电力设备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
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本罪与此种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
2.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电力设备发生爆炸、起火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损或者电力设备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例如,行为人盗割尚未安装完毕的输变电路电线或者尚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理论上的现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2一93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
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
裁判摘要: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是牵引电流的重要通道,其作用相当于普通照明电路中的零线,被剪断后将会造成牵引供电系统回流电路不畅通,电路参数发生变化,电能损耗加大,牵引变电所不能可靠动作,严重时电流中断。因此,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设施不同,它实质上起着保障电力输送畅通的作用,盗割回流线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牵引机车失去动力而停车,但本身并不会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上所述,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虽然是交通设施的辅助设施,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属性,故将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认定为电力设备更符合司法实际。
行为人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8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想象竟合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即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案例第219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一4页。执笔;杨才清;审编:汪鸿滨。·
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的情形,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显得非常重要。一般认为,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及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其所偷窃的电力设备的地点和用途来判断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案例第504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一13页。执笔:张浩、张大巍;审编:王勇。
导读和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以盗窃论处。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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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罪 想象竞合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以电力设备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
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本罪与此种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
2.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电力设备发生爆炸、起火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损或者电力设备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例如,行为人盗割尚未安装完毕的输变电路电线或者尚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理论上的现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2一93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
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
裁判摘要: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是牵引电流的重要通道,其作用相当于普通照明电路中的零线,被剪断后将会造成牵引供电系统回流电路不畅通,电路参数发生变化,电能损耗加大,牵引变电所不能可靠动作,严重时电流中断。因此,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设施不同,它实质上起着保障电力输送畅通的作用,盗割回流线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牵引机车失去动力而停车,但本身并不会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上所述,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虽然是交通设施的辅助设施,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属性,故将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认定为电力设备更符合司法实际。
行为人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8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想象竟合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即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3年第1辑(总第30辑,案例第219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一4页。执笔;杨才清;审编:汪鸿滨。·
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的情形,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显得非常重要。一般认为,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及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其所偷窃的电力设备的地点和用途来判断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5集(总第64集,案例第504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一13页。执笔:张浩、张大巍;审编: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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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以盗窃论处。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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