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划清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点:一是故意的内容不同。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又故意对被害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的,那就不仅仅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的特点不同。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次行为即可构成。
― 周道莺、张军主编:《 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蔡世祥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一)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根据《刑法》 第234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二是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三是侵犯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四是行为特点不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此外,法条竞合关系只能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时产生。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长期的虐待行为;一个是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评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应当分别进行评价。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党合关系。
(二)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定罪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如何定罪,涉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其视为虐待方法之一,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另根据《刑法》 第260条的规定,犯虐待罪尚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5集(总第52集,案例第410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n ? 15页。执笔:李晓智、任厚强、冉容;审编: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