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5-21
强奸致人死亡不构成,而是的法定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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