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18日印发的《办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属“毒品数量较大”,第四项规定“上述毒品品种包括盐和制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美沙酮片剂的数量是不以含量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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