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构成。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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