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7-01
庭立方:关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解释第七条二款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把握,如有些案件可能有重大影响,但被告人不一定被判处以上刑罚,对此是否认定构成重大立功,实践中很不统一。笔者建议将总则第十七条二款和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均规定为“重大犯罪”。关于“重大案件”的标准,笔者建议适用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特别法的规定较妥。关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笔者同意以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认定标准。而所谓“可能被判处”,是指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犯被检举、揭发的罪行依法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实际被判处的刑罚,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其他情节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仍应对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认定为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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