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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6 14:22:48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已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确定我省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新标准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6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5万元以上”。新标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中还明确,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根据我省1998年确定的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的农村县700元、城市1000元,与以前城乡标准区别对待不同,将对城乡标准统一化是新标准的一个亮点。

  据悉,这是四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省高院与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四川省盗窃罪新的具体数额标准。此次调整调高了数额标准,但对盗窃罪的惩处力度并没有弱化。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法、最高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新旧规定对比:

  新修改的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3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在此之前,我省执行的是1998年制定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具体为:农村县(包括市郊县)700元,城市1000元为“数额较大”;农村7000元,城市1万元为“数额巨大”;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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