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对于单位与个人犯的数额认定标准应否统一,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保持统一。理由是:这样做既防止犯罪分子“借壳”逃避刑事处罚,也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系常见形态,如果将单位走私的入罪标准由25万元降至5万元,案件数势必会大幅增加,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而使量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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