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本规定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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