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7-30
庭立方: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经济困难的或被告人时,办案单位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一般是责令其提出保,而保证人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活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以致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取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同时,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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