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8-02
庭立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第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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