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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基本含义

发布时间:2013-08-15

 

    庭立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如何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为准确适这一罪名的关键所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是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工作是指从事体力或脑力的劳动。从语义上分析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那么从刑法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呢?不能将“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因为,职务是一项工作,“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职权“的含义比”工作“要窄,它仅指担负单位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从逻辑学上讲,”工作“和”职权“是包容关系,即”工作“包容了”职权“。有工作的人才能谈得上有职权,没有工作的人无从谈职权的。反之,有职权的人就一定有工作,有工作的人不一定有职权。但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不是等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立法部门也从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同起来。把利用职务之便等同于利用工作之便,不仅混淆了两者概念内在的区别,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犯罪“是限定性意图。对于”职务“内涵的理解,既不能与”职权“、”公务“画等号,从而导致过窄;也不能与工作条件的便利相混同,从而导致失之过宽。因此,只有根据刑法规定的主体具体情况,才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否则,仅凭主观的想象任意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作出解释,就缺乏可靠的根据。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公务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无沦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只要该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单位财物的犯罪利用工作之便,则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身份进出单位等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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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如何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为准确适这一罪名的关键所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是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工作是指从事体力或脑力的劳动。从语义上分析履行一定的职权或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那么从刑法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呢?不能将“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利用职权上的便利”,因为,职务是一项工作,“工作的含义相对较广一些,既包括在单位中担当管理职责,也包括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职权“的含义比”工作“要窄,它仅指担负单位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从逻辑学上讲,”工作“和”职权“是包容关系,即”工作“包容了”职权“。有工作的人才能谈得上有职权,没有工作的人无从谈职权的。反之,有职权的人就一定有工作,有工作的人不一定有职权。但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不是等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呢?回答是否定的。事实上,立法部门也从未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等同起来。把利用职务之便等同于利用工作之便,不仅混淆了两者概念内在的区别,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构成犯罪“是限定性意图。对于”职务“内涵的理解,既不能与”职权“、”公务“画等号,从而导致过窄;也不能与工作条件的便利相混同,从而导致失之过宽。因此,只有根据刑法规定的主体具体情况,才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否则,仅凭主观的想象任意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作出解释,就缺乏可靠的根据。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公务活动中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无沦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权,一定的处置权,还是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均以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只要该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害单位财物的犯罪利用工作之便,则是指利用与公务无关的,一般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熟悉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因其身份进出单位等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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