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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主要区别

发布时间:2013-08-15

 

    庭立方:“利用职务之便”是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的掩盖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要求犯罪行为与职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工作之便”不具有合法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或者虽有合法经管公共财物的公务活动,但并未利用这种合法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便利”的内容不同。“职务之便”的“便利”与犯罪对象有直接联系,通过该便利就可直接获得相关财物;“工作之便”的“便利”与犯罪对象不具有直接联系,而只是便于接近犯罪对象或获得作案工具、掌握作案方法等便捷条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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